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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业务咨询办理

更新时间:2017-10-03 16:21:31 浏览次数:188次
区域: 甘孜 > 甘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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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四、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提取规定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六、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还贷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开户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写表册时,职工月工资总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十元位,月应缴额不再收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按照《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总表》提供的银行账户实行小额支付收款办法,当月收上月住房公积金。每年一月十五日后,由单位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对账单。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有人员增减等变化,必须在变更当月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四、住房公积金转移:职工工作调动需转移住房公积金的,调出单位持职工调令或劳动聘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 表》。需跨“中心”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原单位持调入单位职工调令或劳动聘用合同和新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缴存证明,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跨中心转移申请 表》,加盖单位公章。
五、住房公积金分户:一个单位分为两个或多个独立单位,应由原单位出具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申请和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分户证明材料。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新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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